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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延長至106年1月27日
2014-02-14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稅年限業經行政院決定延長3年

  財政部表示,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經行政院於本(103)年1月21日發布行政命令,決定延長減免年限,自本(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為期3年。

  財政部指出,鑑於智慧電動車產業為我國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及六大新興產業中綠色能源產業重要之ㄧ環,該部為配合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通過及 總統公布,定自100年1月28日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將於本年1月27日屆滿,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免稅年限,應有助於提高民眾購買相關車種之誘因,進而提升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率,並促進我國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