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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新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自103年5月15日起實施 | 2014-05-15 |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68164&ctNode=429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新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簡稱32項表─詳如附件),自103年5月15日(進口日期)起實施,屆時請各進口人依新格式申報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新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簡稱32項表─詳如附件),自103年5月15日(進口日期)起實施,屆時請各進口人依新格式申報通關。
關務署表示,「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自民國94年修訂迄今已9年,原「明細表」分Mercedes-Benz專用(簡稱45項表)及Mercedes-Benz除外(簡稱52項表)2種,現今汽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原「明細表」已不合時宜,為簡化表格經整合各廠牌汽車配備品項,將原2種「明細表」整併為1種,以利小客車進口商申報。
該署進一步說明,「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係用以輔助進口報單申報事項之不足,並作為進口小客車通關時查驗及核估價格之依據,就小客車報關而言,進口人必須於報單貨名欄報明年份、廠牌、型號及規格等8大項,以便於交通部車輛檢驗中心或監理單位擷取資料比對,配備部分則於配備明細表中報明。現今汽車工業科技發達,各種配備內容日新月異,進口車輛配備若未能於「明細表」內各項功能相近之品項內申報者,仍應翔實申報於新修正表內第32項(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下補充申報。
為期進口小客車申報事項更臻明確及周延,使貨物通關更便捷,並減少徵納雙方對查驗及核價結果發生爭議起見,該署特別呼籲小客車進口業者,應以實際進口配備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致受罰,得不償失,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57、2674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俊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