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6.04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
摘要:
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說明:

一、

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一)

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

(二)

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二、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三、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四、

廠商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車身者,應按車身出廠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五、

廠商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銹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或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等,而未重新換裝車身及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性質,不課徵貨物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變更登記時,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六、

符合第一點規定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應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其屬免徵貨物稅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免稅證明文件;其屬已稅車輛加裝設備者,納稅手續如下:

(一)

加裝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二)

加裝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設備之統一發票(設備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商業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設備及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三)

前二款裝置廠商加裝應課徵貨物稅之設備,因故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採購或由客戶提供已稅設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或抵繳稅額。

七、

廢止本部67年6月8日台財稅第33715號函、68年4月2日台財稅第32078號函、69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585號函、74年1月26日台財稅第11072號函、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82年9月22日台財稅第821497639號函、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1490號函、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58 人 更新日期:109-06-0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